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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法制] 民法

第 14 題

甲、乙共有 A 地 500 坪,應有部分均等,甲因對丙借款,為擔保該債務,雙方約定:「甲將 A 地靠馬路邊之 250 坪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該處分係指處分行為,亦包含設定負擔
  • B 甲丙間約定之債權行為,有效
  • C 如認甲丙間約定係就 A 地之特定一部分設定抵押權,則該設定之物權行為有效
  • D 若甲丙間約定經解釋雙方當事人真意,係認甲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則就應有部分設定行為,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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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與朋友合買了一塊披薩,且雙方各占一半比例,在披薩還沒切開之前,你有權利在「不經過朋友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把披薩「左半邊那三片臘肉」的所有權單獨賣給第三人嗎?還是你只能轉讓「我對這塊披薩的一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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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共有物處分的核心邏輯!這題在法律實務中非常經典,考驗的是「處分應有部分」與「處分共有物特定部分」的關鍵區別。雖然《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share),但這屬於法律上的抽象比例,而非土地上具體的某塊位置。一旦涉及對土地「特定位置」設定負擔,性質上就屬於對共有物整體的處分行為,依據同條第 2 項規定,原則上必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否則該物權行為將因違反物權特定原則及共有規範而無效。

法律行為的效力與解釋

這道題目精妙的鑑別點在於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選項 (B) 指出甲丙間的約定(債權行為)有效,這是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但選項 (C) 的錯誤在於物權行為具有排他性,在未經分割或全體同意前,法律不允許共有人擅自將「特定一角」設定抵押權。至於選項 (D) 則展現了法律解釋的靈活性,若能將當事人之真意解釋為針對「應有部分」設定抵押,則為法所許可。這題難度適中,是檢驗法律邏輯是否嚴密的好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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