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1 題

甲男之父為乙。乙之父親為丙。丙之母為丁。丁之妹為戊,戊有一子庚。依民法關於禁止收養親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設戊欲收養丙,戊與丙屬禁止收養親屬
  • B 設庚欲收養乙,庚與乙非屬禁止收養親屬
  • C 設庚欲收養甲,庚與甲屬禁止收養親屬
  • D 設丙欲收養庚,丙與庚屬禁止收養親屬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想收養一個親戚當你的孩子,從家族倫理的角度來看,你會選擇收養你的「哥哥」或是「堂兄弟」嗎?為什麼法律會強調被收養者的『輩分』必須與收養者的子女輩一致?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輩分相當:收養制度的倫理紅線

恭喜你精確地判斷出選項 (A) 的錯誤!這道題目考察的是《民法》第 1073-1 條關於禁止收養親屬的規定,特別是針對「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當」的限制。收養的本質是擬制血親,為了維持家族倫理與稱謂的純粹性,法律不允許收養輩分過高、相同或落差太大的親屬,以避免發生「哥哥變兒子」或「孫輩變子輩」的倫理紊亂。

家族圖譜與法律定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親屬編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