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4 題

試驗買賣契約之性質為何?
  • A 附停止條件之契約
  • B 附解除條件之契約
  • C 附始期之契約
  • D 附終期之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想像一個場景:如果你去通訊行帶回一支手機試用三天,約定好「如果你覺得好用,這筆買賣才算數」。請問在「你確定好用」之前的這段時間,這筆交易的付款義務是已經存在但可以被取消,還是根本就還沒正式啟動(生效)?此外,「覺得好用」這件事,在法律上是一個必然會發生的日期,還是一個不確定的事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關於債權契約附款的觀念!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在法律實務與行政運作中,契約何時發生效力至關重要。試驗買賣(Sale on Trial)的核心在於給予買受人「試用」的機會,根據《民法》第 384 條的明文規定,這種契約是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Condition Precedent)。也就是說,雖然雙方已經達成初步協議,但契約的效力會處於一種「暫停」的狀態,必須等到買受人表示滿意或承認這項商品後,契約的法律效力才會真正「發生」。

法律性質的判斷關鍵

從法理上分析,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條件」與「期限」。條件(Condition)是針對未來不確定是否發生的事實,而買受人最終是否中意商品,純屬主觀意願,屬於典型的不確定事實。由於契約效力是隨著承認而「開始」,而非隨著某種事件而「消滅」,因此它並非解除條件(Condition Subsequent)。這類基礎定義題在國考或法學實務中屬於難度適中但極具代表性的考點,能測驗出學生對於「法律效力發生時點」的掌握是否精準。

🏷️ 相關主題

債之關係與契約責任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