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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A 公司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轉投資國內上市公司而獲配之股利,該筆股利所得課稅方式為何?
  • A 併入 A 公司營利事業所得額,於 5 月份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 B 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依 10%扣繳稅款,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C 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依 21%扣繳稅款,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D 該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無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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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外國公司在台灣境內既沒有辦公室、也沒有任何員工可以代為跑稅務局申報時,我國政府為了確保能順利收到這筆投資收益的稅款,最可能採取什麼樣的行政手段,在「錢離開台灣之前」就先完成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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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者之就源扣繳實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跨境投資的稅務處理要點!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總機構在境內」與「總機構在境外」營利事業的課稅差異。對於像 A 公司這樣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外國法人,我國稅法採行**就源扣繳(Withholding at source)**制度。這不僅是為了簡化稽徵程序,更是確保稅收主權最有效率的方式。因此,該筆股利不需在 5 月份辦理結算申報,而是由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直接扣取稅款。

稅率適用與租稅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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