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7 題
A 公司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114 年出售其於 110 年購入之房地產,試問該房地交易所得該如何課稅?
- A 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 4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 B 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 3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 C 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 20%分離課稅
- D 計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並按 20%計算應納稅額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抑制房市短期炒作,決定對營利事業採取「持有時間愈短、稅率愈高」的政策,且要求這種交易所得不能與其他虧損隨意抵銷,而必須獨立計算稅額,那麼對於一個持有超過兩年但未達五年的不動產交易,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使用單一的營所稅率,還是會設計一個高於一般稅率、且隨時間級距遞減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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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 2.0 的稅率級距辨析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房地合一稅 2.0 的核心規範!這道題目考查的是營利事業在 110 年 7 月 1 日新制上路後,處理房地交易所得的課稅邏輯。由於 A 公司在 110 年購入、114 年出售,持有期間超過 2 年、未逾 5 年,依據現行《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規定,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並合併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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