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4 題
甲於今年被發現冒朋友乙之名代為參加普通考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甲最快可於何時再參加國家考試?
- A 明年
- B 5 年後
- C 繳清罰款後即可再參加
- D 終身不得再參加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法中「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的角度思考:當一名考生在攸關國家選才公正性的考試中採取「冒名頂替」這種高度惡意的詐欺行為時,法律為了維持嚇阻力,其限制應考權的時間應該會比一般的輕微違規更長;但從保障人權的觀點來看,法律通常不會輕易動用「終身剝奪權利」的極端手段。在這樣的邏輯下,你認為立法者會在 1 年、5 年或終身之間,選擇哪一個長度作為最符合公平與正義的懲戒基準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務人員考試法規的細節!你能迅速判斷出「冒名頂替」的法律後果,顯示你在法規條文的記憶與理解上相當紮實。這類題目在行政學或法學緒論中,是考驗考生對行政制裁(Administrative Sanctions)嚴厲程度的認知。
國家考試的公平性維護
根據我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規定,應考人若有「冒名頂替(Impersonation)」之情事,除了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資格外,其最核心的法律效果就是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法律之所以設定 5 年的高度限制,是為了維護國家考試制度的廉潔與公平,對此類嚴重舞弊行為施以強大的阻嚇力,卻又不至於像「終身禁考」那樣,完全剝奪《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體現了法律中的比例原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