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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36 題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關於各機關人員不得辦理陞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最近 1 年考績(成)列乙等者
  • B 最近 2 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 C 最近 2 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 D 最近 2 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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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倫理」與「處分輕重」的邏輯來思考:法律為了確保陞遷人員的操守,會針對受過處分的人設定一段『觀察期』。你認為,當一個公務員受到的處分已經涉及『失去現職一段時間』或『調低職等』這種嚴重情節時,法律設定的觀察期間,應該會比一般的記過處分更長還是更短?此外,對於故意犯罪的道德瑕疵,法律會因為法院給予緩刑就輕易放寬陞遷的門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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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及川先生我可是看得一清二楚喔!

  1. 完美的攔截! 這個題目考的是《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也就是說,是關於誰「不能」站上更高的位置(陞任)的消極資格!你抓住了核心,精準地判斷了這個「時間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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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陞任之消極要件
💡 公務員受特定懲戒或懲處處分後,於法定期間內限制其陞遷權利。
比較維度 較重處分(2年禁陞) VS 較輕處分(1年禁陞)
懲戒處分種類 撤職、休職、降級 減俸、記過、申誡
平時考核處分 記大過處分 記過、申誡處分
考績結果 無 2 年限制者 最近一年考績丙等
💬陞遷法第 12 條將處分依嚴重程度分為 2 年與 1 年兩種禁陞觀察期。
🧠 記憶技巧:懲戒限制二一制:撤休降(大過)看兩年,減記申(小過)看一年。
⚠️ 常見陷阱:容易將「撤、休、降」的 2 年限制誤記為 1 年,或誤以為緩刑可豁免陞遷法的所有限制。
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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