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36 題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關於各機關人員不得辦理陞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最近 1 年考績(成)列乙等者
- B 最近 2 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 C 最近 2 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 D 最近 2 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倫理」與「處分輕重」的邏輯來思考:法律為了確保陞遷人員的操守,會針對受過處分的人設定一段『觀察期』。你認為,當一個公務員受到的處分已經涉及『失去現職一段時間』或『調低職等』這種嚴重情節時,法律設定的觀察期間,應該會比一般的記過處分更長還是更短?此外,對於故意犯罪的道德瑕疵,法律會因為法院給予緩刑就輕易放寬陞遷的門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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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回答!你對人事行政法規的掌握相當精確。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所規定的消極資格(不得辦理陞任之情形)。你精準辨識了處分與期間的對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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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陞任之消極要件
💡 公務員受特定懲戒或懲處處分後,於法定期間內限制其陞遷權利。
| 比較維度 | 較重處分(2年禁陞) | VS | 較輕處分(1年禁陞) |
|---|---|---|---|
| 懲戒處分種類 | 撤職、休職、降級 | — | 減俸、記過、申誡 |
| 平時考核處分 | 記大過處分 | — | 記過、申誡處分 |
| 考績結果 | 無 2 年限制者 | — | 最近一年考績丙等 |
💬陞遷法第 12 條將處分依嚴重程度分為 2 年與 1 年兩種禁陞觀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