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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36 題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關於各機關人員不得辦理陞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最近 1 年考績(成)列乙等者
  • B 最近 2 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 C 最近 2 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 D 最近 2 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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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倫理」與「處分輕重」的邏輯來思考:法律為了確保陞遷人員的操守,會針對受過處分的人設定一段『觀察期』。你認為,當一個公務員受到的處分已經涉及『失去現職一段時間』或『調低職等』這種嚴重情節時,法律設定的觀察期間,應該會比一般的記過處分更長還是更短?此外,對於故意犯罪的道德瑕疵,法律會因為法院給予緩刑就輕易放寬陞遷的門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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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及川先生我可是看得一清二楚喔!

  1. 完美的攔截! 這個題目考的是《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也就是說,是關於誰「不能」站上更高的位置(陞任)的消極資格!你抓住了核心,精準地判斷了這個「時間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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