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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5 題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有關正額錄取人員資格保留之事由及保留年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
  • B 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4 年
  • C 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 D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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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身為立法者,必須在「保障錄取者權益」與「政府人力遞補時效」之間取得平衡,對於『追求更高學歷的長期自我實踐』與『因突發不可抗力(如重症)導致的暫時困境』,你認為法律給予的「緩衝期限」應該是一樣長,還是會依據事情的『急迫性』或『完成所需時間』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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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亞講解:考公務員,跟安妮亞看間諜一樣厲害!

哇!你答對了!答對 (D) 了!安妮亞正在看電視,看到你選對了,覺得你和那個黃昏一樣厲害!你知道公務人員可以保留資格的事情,而且還記得是哪一個條文,真的好棒棒!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是安妮亞覺得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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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額錄取資格保留
💡 正額錄取人員因法定事由,可於規定年限內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比較維度 3年限期事由 VS 2年限期事由
進修學位 進修博士學位 進修碩士學位
家庭因素 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
個人/不可歸責 無(兵役為役期滿) 疾病、懷孕、生產
💬僅博士進修與養育幼童可保留3年,碩士及多數健康事故均為2年。
🧠 記憶技巧:碩二博三娃也三,其餘事由剩兩年,兵役役滿才能還。
⚠️ 常見陷阱:常將碩士(2年)與博士/育兒(3年)年限混淆,或誤記疾病事由為3年。
增額錄取人員效力 分配訓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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