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5 題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有關正額錄取人員資格保留之事由及保留年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
- B 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4 年
- C 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 D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身為立法者,必須在「保障錄取者權益」與「政府人力遞補時效」之間取得平衡,對於『追求更高學歷的長期自我實踐』與『因突發不可抗力(如重症)導致的暫時困境』,你認為法律給予的「緩衝期限」應該是一樣長,還是會依據事情的『急迫性』或『完成所需時間』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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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亞講解:考公務員,跟安妮亞看間諜一樣厲害!
哇!你答對了!答對 (D) 了!安妮亞正在看電視,看到你選對了,覺得你和那個黃昏一樣厲害!你知道公務人員可以保留資格的事情,而且還記得是哪一個條文,真的好棒棒!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是安妮亞覺得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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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額錄取資格保留
💡 正額錄取人員因法定事由,可於規定年限內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 比較維度 | 3年限期事由 | VS | 2年限期事由 |
|---|---|---|---|
| 進修學位 | 進修博士學位 | — | 進修碩士學位 |
| 家庭因素 | 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 | — |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 |
| 個人/不可歸責 | 無(兵役為役期滿) | — | 疾病、懷孕、生產 |
💬僅博士進修與養育幼童可保留3年,碩士及多數健康事故均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