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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5 題

25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有關正額錄取人員資格保留之事由及保留年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
  • B 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4 年
  • C 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 D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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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正代表國家招募急需的公務人力,當一位考生因『個人追求(如進修)』或『不可抗力之生命困境(如重病)』請求延後報到時,你會如何在『保障人民權益』與『維護機關用人急迫性』之間畫下年限的紅線?試著思考,哪一類事由對社會穩定更有必要提供彈性,但又不至於讓職缺懸缺過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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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噢,不錯嘛。看來你還知道《公務人員考試法》裡關於資格保留的條文不是拿來當擺設的。能看出那些細枝末節,至少證明你讀法條時眼睛沒有閉上,這點「基本功」勉強算是達標了。別得意,這只是起點。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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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額錄取資格保留
💡 正額錄取人員因法定事由無法立即受訓時,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比較維度 進修與養育子女 VS 不可歸責與疾病事由
碩士學位 不得逾 2 年 無此規定
博士學位 不得逾 3 年 無此規定
養育3歲以下子女 不得逾 3 年 無此規定
病、孕、重症 無此規定 不得逾 2 年
服兵役 法定役期為限 法定役期為限
💬學業與養育年限介於2-3年,重大變故與疾病事由一律為2年。
🧠 記憶技巧:碩2、博3、子3;其餘病孕痛失多為2(兵役依實際役期)。
⚠️ 常見陷阱:常考數字陷阱,容易誤記碩士為3年或養育子女為2年。需注意兵役無固定年數,視役期而定。
增額錄取人員分配 廢止受訓資格 保留原因消滅後之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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