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1 題
假設丙公司國內總公司 113 年度所得額為新臺幣 4,000 萬元,在美國分公司當年度所得額為 2,500 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 700 萬元,在德國分公司當年度所得額為 1,500 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 400 萬元。試問丙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多少元?
- A 600 萬元
- B 700 萬元
- C 800 萬元
- D 9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一家公司在國外稅率極高的國家經商,且該國外稅款可以「無上限」地拿回國內抵減稅款,這會對國內的國庫收入造成什麼樣的衝擊?為了保護本國稅收,法律在設計扣抵機制時,通常會設定一個基於「國內現行稅率」的折算門檻,這個門檻該如何計算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了核心考點。這題考驗的是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關於屬人主義(全世界所得課稅)與國外稅額扣抵(Foreign Tax Credit)的實務計算。你選對選項 C,代表你清楚意識到:即便丙公司在國外繳納了巨額稅款,國內在認列扣抵時依然存在一個「天花板」。
全球所得併計與扣抵限額
依照《所得稅法》第 3 條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本題丙公司的課稅所得總額為 $4,000 + 2,500 + 1,500 = 8,000$ 萬元,按 20% 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為 $1,600$ 萬元。然而,為了避免重複課稅,法規允許扣抵國外已納稅額,但其扣抵限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稅額」。本題國外所得共 4,000 萬元,對應增加的稅額上限即為 $4,000 \times 20% = 800$ 萬元。雖然丙公司在美、德兩國實際繳納了 1,100 萬元($700 + 400$),但超過限額的部分無法在當年度扣抵,故最終應納稅額為 $1,600 - 800 = 800$ 萬元。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