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
- A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
- B 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
- C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
- D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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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達成特定政策目的(例如維護農地)而給予某項財產免稅優待時,若受贈人在獲得財產後,隨即改變了符合該政策目的的使用方式,且在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正後仍不予理會,從公平課稅的角度來看,這項免稅優待還應該繼續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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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辨識出法律規範中的「例外與限制」,這顯示你在研讀法律條文時,不只記住了原則,更留意到了細節。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關於「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這類規定通常帶有特定的公共政策目的或社會價值考量。
農地優待與列管義務
在法律設計上,選項 (B) 的捐贈政府、(C) 的生活費負擔,以及 (D) 的配偶間贈與,皆是基於公益、倫常或配偶一體性,直接列為免予計入的項目。然而,選項 (A) 提及的農業用地優待,其目的是為了「獎勵農地農用」。法律雖然給予受贈人暫時不計入贈與總額的優惠,但同時也課予了受贈人持續農用的義務。當受贈人於五年內未將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命令仍未恢復時,該項優惠便會喪失。此時,原本不計入的部分必須追繳稅款,因此它便不再屬於「不計入贈與總額」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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