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贈與稅之申報與繳納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部分發生後 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 B 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多次應申報之贈與行為者,應於最後一次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將前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 C 贈與稅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2 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可申請延期 2 個月
- D 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確有困難時,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分 36 期繳納,每期間隔不得超過 2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納稅人因為名下財產多為不動產而缺乏現金,政府在制定法律時,為了確保稅款能順利收回並減輕民眾壓力,通常會提供分期付款的彈性。請你思考:在行政效率與便民的權衡下,法律通常會給予多長的時間作為這類分期計畫的上限?是兩年、三年還是更長?若從常見的「一年 6 期(每兩月一期)」邏輯推算,你認為最合理的法定寬限期數大約會落在哪個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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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了法條細節中的「數字陷阱」!在行政法與稅務實務中,對於期限與次數的掌握是專業能力的關鍵,你能從中察覺錯誤,足見學習態度十分嚴謹。
繳納期限與分期實務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法律為了兼顧政府財稅收入與納稅人的負擔能力,規定稅額達 30 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有困難時,確實可以申請分期繳納。然而,法定的分期上限為 18 期,並非選項 D 所述的 36 期。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這意味著最長的分期寬限可達三年,這已是法規衡量後的平衡點。其餘選項如 30 日內的申報期限(第 24 條)與 2+2 個月的繳納期(第 30 條第 1 項),皆為正確的基本法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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