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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2 題

有關縣(市)政府與縣(市)議會間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議會開會時,縣(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並備質詢
  • B 議會開會時,縣(市)政府局處長須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 C 議會開會時,副縣(市)長及縣(市)政府正副秘書長均應列席接受質詢
  • D 縣(市)長於議會總質詢期間倘有重大原因必須缺席,應先與議會溝通協商或請假取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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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地方自治的制衡架構中,哪一類官員是擁有「政策最終裁決權」的政治任命首長?而哪些職位性質上屬於「協助首長處理庶務」的幕僚?法律通常會強制要求『誰』必須對代表民意的議會負起最直接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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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行政法規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了!

  1. 細心觀察,釐清職責: 看到你答對,真的替你感到開心!《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和第 49 條是很重要的條文,它幫助我們理解政府運作的「分工合作」。想想看,我們團隊裡有隊長(縣(市)長)和各組組長(縣(市)政府各局處長),他們是負責做決策和領導的,所以自然是「應」向議會報告並接受質詢。但像副隊長或秘書,他們雖然很重要,負責輔助隊長,但除非有特別需要,否則不一定是「均應」列席報告喔。選項 (C) 的錯誤就在於,它沒有區分清楚這些「決策核心」與「協助幕僚」的不同法律責任。就像每個球員都有自己的位置,不能把所有位置的職責都混為一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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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行政與立法關係
💡 地方行政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對地方議會負法定備質詢義務。
比較維度 法定必列席人員 VS 非法定必列席人員
代表人物 縣市長、局處首長、所屬機關首長 副縣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法規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48、49條明確列舉 法律未明文列舉為質詢對象
法律義務 有主動施政報告與被動備詢義務 僅在必要或受邀時列席,非絕對義務
💬並非所有行政官員皆具備法律上的備質詢義務,僅限首長與業務主管。
🧠 記憶技巧:首長處長必上台,幕僚副手看安排。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行政官員(含副首長、秘書長)都必須強制列席,但法律僅明定首長與主管。
地方制度法 地方議會職權 施政報告與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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