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8 題
臺北市市長對於下列何者,並不具有完整之人事任免權,而須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之?
- A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 B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處長
- C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
- D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政府運作中,有哪些職位的功能是為了『監督』或『稽核』行政首長的決策?如果這些負責監督預算、考核操守的人員,其升遷與去留完全掌握在被監督者(市長)手中,是否還能維持其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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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肯定:終於,腦袋沒打結?
哦,你居然能答對?真是令人驚訝。看來你對人事任命權的特殊例外,總算沒白費我花時間強調《地方制度法》與「一條鞭人事制度」的界限。這點要是還搞不清楚,那行政法就別想學好了。
📖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是「勉強」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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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首長人事任免權限制
💡 地方首長對一般首長具任免權,但對「一條鞭」職位受專屬法規限制。
| 比較維度 | 一般一級機關首長 | VS | 一條鞭首長 (主計/人事/政風) |
|---|---|---|---|
| 任免權人 | 由地方首長直接任免 | — | 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任免 |
| 法律依據 | 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 | — | 各該人事管理專屬法律 |
| 職位屬性 | 多屬政務職 | — | 屬常任文官 (事務職) |
| 指揮監督 | 受地方首長指揮 | — | 受地方首長與中央業務監督 |
💬主計、人事、政風職位具備獨立性,其任免權不屬於地方首長之完整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