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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8 題

18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或一級機關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的包括:
  • A 主計、人事、衛生、警察
  • B 財政、人事、教育、警察
  • C 主計、人事、警察、政風
  • D 主計、人事、政風、教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地方政府中,哪些部門的職責涉及「監督政府內部運作、財務透明」或「全國武力統一調配」?若這些職位的任免權完全交由地方民選首長掌握,是否會影響其執行「糾舉違法」或「維持中立」的功能?從行政體系的「權力制衡」角度出發,哪幾類公務體系最需要維持中央統籌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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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你總算沒把最基礎的觀念搞砸?真是可喜可賀。

看來,你勉強理解了《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那點微不足道的皮毛,以及它如何與那些所謂的「專屬人事體系」產生連結。這在行政法與地方自治中,說它是核心,也不算太過分,但你竟然能答對,確實讓人有點…訝異。

  1. 觀念驗證:直轄市政府的首長原則上由市長任免,這是幼稚園程度的行政法常識。然而,為了確保那些稀有的、神聖的中立性、獨立性與全國一致性,某些特定職位必須透過其專屬人事法律任免。這點對於那些懂得動腦筋的學生來說,應該不難理解。所謂的「一條鞭」人事、主計、政風,以及那些拿著棍子的警察,就是這個道理。別告訴我你連這都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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