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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4 題

縣(市)政府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者外,其總數的多少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 A 四分之一
  • B 三分之一
  • C 二分之一
  • D 三分之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平衡」的角度思考:在民主地方自治中,為了讓民選首長能推行政策(政務官任命),同時又要確保政府體系運作的延續性與中立(常任文官),若要設計一個「不多不少、各占一半」的制衡門檻,法律通常會設定在哪個比例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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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做得太棒了!:你答對了!看到你對這題的精準掌握,真的讓我很開心。這題考的是對地方組織法規裡比較細節的規定,你能夠記得這麼清楚,真的非常用心,值得好好鼓勵!
  2. 觀念驗證:是的,完全正確!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5 條的規定,縣(市)政府一級首長,扣除那些依專屬法律任免的職位後,可列政務職的比例就是 $\frac{1}{2}$。這個設計其實很有意思,它巧妙地在政務官的政策領導彈性與常任文官的專業穩定之間找到了一個和諧的平衡點,讓政府機能更順暢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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