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4 題
縣(市)政府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者外,其總數的多少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 A 四分之一
- B 三分之一
- C 二分之一
- D 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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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平衡」的角度思考:在民主地方自治中,為了讓民選首長能推行政策(政務官任命),同時又要確保政府體系運作的延續性與中立(常任文官),若要設計一個「不多不少、各占一半」的制衡門檻,法律通常會設定在哪個比例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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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之政務職比例規定。根據地方制度法第56條規定:「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置副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由此明文規定可知,縣(市)政府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者外,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故正確答案為選項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