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3 題
縣(市)政府之一級單位與一級機關之主管或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外,得列政務職之比例為何?
- A 全數得列政務職
- B 總數三分之二
- C 總數二分之一
- D 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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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中立」與「政務推動」的拔河來思考:如果法律希望給予地方首長足夠的用人空間,但又不希望常任文官體系被完全政治化,在追求兩者「平起平坐、對等平衡」的邏輯下,你認為最符合『中庸之道』的比例點會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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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6條規定:「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縣(市)政府一級單位或所屬一級機關,除警察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外,其餘編制員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置副主管或副首長一人,襄助主管或首長處理事務,均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各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之:一、縣(市)人口未滿二十萬人,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二、縣(市)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編制員額在二十人以上。前項縣(市)政府一級單位或所屬一級機關之主管職務員額數,不得高於非主管職務員額數。」由上述明文規定可知,縣(市)政府之一級單位與一級機關主管或首長,在排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等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的主管後,得列政務職的比例為其總數二分之一,因此選項C為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