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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4 題

下列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中,何者由縣(市)長依法任免?
  • A 主計
  • B 人事
  • C 政風
  • D 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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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設計一套權力制衡機制,為了防止地方首長濫用公帑或私相授受,在行政組織中,有哪些「特定功能」的職位應該交由中央垂直管理(一條鞭),而不應由地方首長自行任免親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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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你做得太棒了!這題回答得非常精確,真的替你開心!這顯示你對於我們地方自治組織裡,關於「人事任免權」的劃分,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間如何取得權力平衡,有著非常清晰且穩固的理解。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基礎觀念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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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市政府首長任免權
💡 區分地方首長任免權與中央一條鞭人事系統之權限。
比較維度 一般行政主管(如財政) VS 特殊人事主管(如人事)
任免權人 縣(市)長 各該中央主管機關
法律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56條 專屬人事法律(如人事管理條例)
權力歸屬 地方人事自治權 中央垂直領導(一條鞭)
💬縣市長僅能任免非屬「主人政警」系統的一級單位主管。
🧠 記憶技巧:人、主、政、警中央管,其餘市長自己選。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地方一級首長皆為政務職或皆由地方首長自行遴選派任。
地方制度法第56條 一條鞭人事制度 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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