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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概要

第 三 題

三、為了促進勞資合作關係,請詳述避免不當勞動行為事件發生的方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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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不當勞動行為(ULP)』概念的理解及其預防機制。作答時應先點出《工會法》第35條不當勞動行為的核心態樣(不利益待遇、支配介入、拒絕協商),接著依據西方勞資關係理論與台灣現行法制,從『企業雇主(預防與法遵)』、『工會勞工(理性協商)』及『政府機關(宣導與裁決)』三個維度,具體提出避免爭議發生與促進勞資合作的方法,並以三段論法(前言、主文、結語)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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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s, ULP)係指雇主以不當手段干預、阻礙工會之組織、運作或拒絕團體協商之行為。依我國《工會法》第35條與《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主要包含不利益待遇、支配介入與拒絕協商。為促進勞資合作,避免不當勞動行為的發生乃首要任務,以下從勞資政三方層面詳述避免之具體方法: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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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防不當勞動行為
💡 藉由勞資政三方共同履行法定與誠實信用義務,促進和諧夥伴關係。
  • 雇主應遵守《工會法》第35條,強化管理層法治教育並嚴守中立。
  • 工會應落實《團體協約法》第6條誠信協商,積極簽訂團體協約。
  • 政府發揮《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預防功能,並推動入廠輔導。
🧠 記憶技巧:三方對策口訣:雇主遵法中立、工會誠信簽約、政府裁決輔導。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忽略「政府」行政輔導的角色,或未引用相關法條號(工35、團6、勞爭)。
不當勞動行為類型 誠信協商義務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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