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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8年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概要

第 三 題

三、請說明何謂「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s),並根據我國有關規定來比較與美國有關規定的異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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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比較法學的題型。首先,定義「不當勞動行為」為雇主或工會為破壞團體自治、侵害勞工結社權與協商權的違法行為。其次,定位我國法源(《工會法》第35條、《團體協約法》第6條)。在比較美國法(NLRA,瓦格納法案)時,要點出美國是該制度的始祖。比較點應包括:行為主體(美國包含工會、台灣主要規範雇主)、審理機關(美國NLRB、台灣裁決委員會)、以及不誠實協商的處罰。思考重點:台灣是行政救濟先行,美國則有更強大的準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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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不當勞動行為(ULP)定義與台美制度比較(包含黃犬契約、歧視行為、支配介入等)。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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