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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四 題

甲藝術協會舉辦藝術博覽會,甲邀約乙畫家創作巨幅畫作參加展出,約定創作所需畫布及顏料由甲提供,畫作若於展覽期間賣出時,其價金應分歸創作人及該協會各二分之一。乙創作題為「漁港」之畫作參展,嗣於該博覽會結束後,乙畫作未售出,且畫作亦未歸還乙。試問乙得如何主張權利?甲主張共有該畫作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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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提供材料」與「他人勞力創作」,應立即聯想民法物權編「動產添附」中關於「加工(民法第814條)」之規定。解題關鍵在於嚴格區分「物權的法定歸屬(加工後誰取得所有權)」與「債權的內部約定(價金平分)」,切勿將兩人關於利潤分配的債權約定,誤認為物權上的共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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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畫布顏料經畫家創作後之所有權歸屬(動產加工),以及雙方關於價金分配之債權約定是否影響物權之共有關係。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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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產加工權利歸屬
💡 加工增值顯逾材料時,加工人取得所有權,材料人僅得求償價額。

🔗 動產加工所有權判定與請求流程

  1. 1 事實認定 — 判定為「加工」,比較「材料」與「加工增值」大小。
  2. 2 物權歸屬 (814) — 因藝術創作增值顯逾材料,由加工人原始取得全權。
  3. 3 物上請求 (767) — 所有人得請求無權占有人(展覽方)返還原物。
  4. 4 價值補償 (816) — 材料所有人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材料費,不得主張共有。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當事人另有特約歸屬材料人,則依第814條本文處理。
🧠 記憶技巧:加工(814)看價值,返還(767)看所有,補償(816)看材料。
⚠️ 常見陷阱:容易將「售價分半」的債權約定,誤認為物權上的「共有」關係,忽略物權法定原則。
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物權法定主義 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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