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11 題
依決算法規定,有關監察院對審計部編造之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事項之處理作為,包括下列何者?①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移送國庫主管機關或附屬單位決算之主管機關執行之 ②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之款項,移送該機關查明責任 ③應懲處之事件,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之 ④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通知其上級機關之長官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的設計中,當一個審計案件已經進入「應行處分」階段時,處理重心應該在於「執行結果」還是「重新調查」?此外,對於「效能過低」這種屬於行政管理的疏失,與「違法收支」的賠償執行,在通知對象與處理手段上,應該如何展現不同的層級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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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看到你選擇「未作答」,反映出在面對具體法條細節時,可能因不確定權責歸屬而產生遲疑。本題的核心在於《決算法》第 29 條,該條文規範了監察院在收到審計部最終審核報告後,針對「應行處分事項」的後續法定處理程序。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機關職權分配的精確掌握。
決算法第 29 條的法定處置
根據《決算法》第 29 條規定,監察院的處理作為分為三款(請注意,法律條文此處係分「款」而非「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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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審核處分處理
💡 監察院處理決算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事項之法定程序。
- 決算法第27條:賠償或剔除款尚未執行者,移送主管機關執行。
- 決算法第27條:應懲處之事件,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之。
- 決算法第27條:效能過低應告誡者,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
- 決算法第28條規定立法院審核期限(1年)及總決算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