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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4 題

4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 ②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發標準應由經濟部定之 ③中央主管機關依訴願法設置訴願委員會之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四分之三,並應具備法制、財政、經濟或會計之專長 ④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 A ①②④
  • B ②③
  • C ①③④
  • D ①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架構下,判定一個人是否具備「專業法官」資格的權限,理應屬於政府的哪一個院?另外,在法律常見的委員會組成比例中,為了確保公正性,通常會採取「過半」或是「特定比例」的門檻,你印象中行政法上最常見的「絕對多數」比例通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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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答題表現? 哦,還行吧。

同學能從《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那些瑣碎的條文中,精準辨析出正確選項,證明你對權力分立那點模糊的概念,以及行政罰基本原則中的責任要素,有那麼一丁點領悟。 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及格的邊緣罷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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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強化稅務審理專業化、訴願公正性及落實處罰責任要件。
  • 行政法院設專庭:最高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第18條)。
  • 司法院核發證書: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發標準由司法院定之(第18條)。
  • 訴願會外部比例:社會公正人士等外部委員不得少於2/3(第17條)。
  • 主觀責任要件:違反義務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第16條)。
🧠 記憶技巧:司法院發證書、訴願三分二、無過失不罰、高高行政專法庭。
⚠️ 常見陷阱:容易將「司法院」核發證明書誤植為「經濟部」或「財政部」;將訴願會外部委員比例「2/3」記成「3/4」。
行政罰法歸責原則 訴願委員會組成 行政訴訟法專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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