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第 一 題
「地方自治團體間應該相互合作,共同提升區域民眾權益」。此說法看似「理所當然」,但實際上卻要克服許多障礙。請根據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分析可能阻礙合作的規定,以及可能的解決途徑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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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題,考生應首先聯想到公共行政中的「跨域治理」與「協作治理」理論。接著,必須扣緊《地方制度法》,指出賦予地方「法人地位」與「自治權」雖保障了民主,但在政治現實(公共選擇理論)與財政排擠下,反而成為畫地自限的阻礙。最後,運用《地方制度法》第21條至第24條之3的跨域合作機制,結合中央補助誘因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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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全球化與都市化發展下,許多公共議題(如交通、環保、防疫)具有高度的「外部性」,超越了單一行政區域的邊界。因此,引導地方自治團體從「競爭」走向「協作治理(Collaborative Governance)」已成為當代公共行政的重要趨勢。然而,台灣現行《地方制度法》的體制設計與地方政治生態,往往使得跨域合作面臨諸多體制內外的障礙。以下將依據法規與理論進行剖析,並提出解決途徑。 【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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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跨域治理與法制
💡 法律制度保障與政治誘因並行,以克服本位主義並實現跨域治理。
- 阻礙因素:地制法第 14 條公法人地位易導致地方本位主義與搭便車心理。
- 財政困境:地制法第 69 條對跨域經費分攤缺乏強制力,造成財政排擠與爭議。
- 法制解方:地制法第 21、24-1 至 24-3 條,透過契約、協議與共同機關制度化。
- 行政實務:運用中央專案補助作為政策誘因,並透過區域平台落實協作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