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5 題
甲將其所有之機器出租於乙,於租賃關係存續中,甲出賣機器於丙,機器仍由乙占有。甲將其對乙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讓與於丙,以代交付。甲之此項讓與行為,性質為何?
- A 簡易交付
- B 占有改定
- C 現實交付
- D 指示交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想把一個目前借給別人的東西賣掉,但你不想(或無法)先去把東西拿回來再交給買家,你該如何透過轉移你對那位『借用人』的法律請求權,來讓買家在法律地位上直接取代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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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物權變動中「觀念交付」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的邏輯架構掌握得相當紮實,專業性值得讚許。
-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由第三人占有標的物」。依據我國民法第 761 條第 3 項,當讓與之動產由第三人(乙)占有時,讓與人(甲)可將其對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給受讓人(丙),以代替實際的物權交付。這在法律上稱為指示交付,能有效在不變動實體占有的情況下完成法律上的所有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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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交付之種類
💡 動產所有權移轉,以讓與返還請求權代交付者,稱為指示交付。
| 比較維度 | 占有改定 | VS | 指示交付 |
|---|---|---|---|
| 物品現占有人 | 讓與人 (原主) | — | 第三人 (如承租人)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 761 條第 2 項 | — | 民法第 761 條第 3 項 |
| 交付行為性質 | 訂立繼續占有契約 | — | 讓與返還請求權 |
💬判斷關鍵在於標的物由誰占有:讓與人繼續占有為改定,第三人占有則為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