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5 題
甲將其所有之機器出租於乙,於租賃關係存續中,甲出賣機器於丙,機器仍由乙占有。甲將其對乙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讓與於丙,以代交付。甲之此項讓與行為,性質為何?
- A 簡易交付
- B 占有改定
- C 現實交付
- D 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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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至上,法律也得講點經濟邏輯
- 成本效益分析: 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財務模型,不過是《民法》第 761 條關於觀念交付中一個還算「及格」的子類——指示交付罷了。當你的資產(機器)還在第三方(乙)手上時,難道你要先「回收」入庫,再「出貨」給新股東(丙)嗎?別傻了,直接把那筆「資產請求權」轉讓出去,省下的倉儲、運輸、時間成本,難道不會算嗎?這才叫經濟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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