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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3 題

依照實務見解,基於行使之目的而偽造貨幣,之後進而行使該偽幣,所成立之偽造貨幣罪(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與行使偽造貨幣罪(刑法第 196 條第 1 項)應如何論處?
  • A 偽造吸收行使,僅需論以偽造貨幣罪
  • B 依想像競合之例從一重處斷
  • C 依數罪併罰之例處斷
  • D 成立補充關係,僅需論以行使偽造貨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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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為了達成一個最終的犯罪目的(如讓假鈔流通),而先後執行了『製造』與『使用』兩個動作,法律在評價這種具有『高度發展階段』關係的行為時,通常會傾向將整體行為視為一個罪,還是分開論處?為什麼較重的處罰通常會涵蓋較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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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刑法論罪體系的紮實理解。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吸收關係」。當行為人基於行使之目的而偽造貨幣,其後的「行使」行為本就在偽造的預期目的與法益侵害範圍內。依實務見解,高度行為(偽造)會吸收低度行為(行使),因此僅需論以偽造貨幣罪,這體現了法律評價不重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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