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 三 題
三、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理由明文:「在我國憲法之單一國體制下,如專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即無以自治條例另行立法之權,至多只能依中央法律之授權,就其執行部分,於不違反中央法律之前提下,自訂相關之自治條例或規則。相對於此,即使是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事項,均仍受憲法及中央法律之拘束,且不得牴觸憲法及中央法律之規定。」試說明上述內容與法治國原理之關係,並申論其對我國中央與地方權力劃分可能產生什麼正面及負面影響?(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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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辨識出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萊豬案)的核心爭點為「單一國體制下的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解題須先從法治國原理的「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安定性」切入解釋判決基礎;接著運用批判性思考,客觀論述此判斷標準在實務運作上對國家統一性(正面)與地方自治發展(負面)的影響,最後提出立法技術上的改進建議(如綱要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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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重申我國為單一國體制,確立中央法規對於地方自治法規的絕對優越性。此見解深刻扣合「法治國原理」中的法層級構造與法安定性,但也對我國憲法制度性保障的地方自治空間帶來深遠影響,須從法制統一與因地制宜之平衡進行雙面評價。 【論述】 一、憲判字第 6 號判決與「法治國原理」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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