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19 題
李小姐於 114 年 1 月 25 日向王先生購買房屋供自用住宅用,並於該日完成產權登記,則該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何?
- A 李小姐
- B 王先生
- C 113 年 7 月~114 年 1 月為王先生;114 年 2 月~6 月為李小姐
- D 114 年 1 月為王先生;114 年 2 月~12 月為李小姐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稅法律規定不再採取「按持有月份比例」拆分稅單,而是採取「特定日期定勝負」的制度,那麼當產權在年初就完成過戶時,我們應該關注法律規定的那個「判斷基準日」落在哪一天?而那天產權名義上又是屬於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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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你能準確答對這題,代表你對 113年7月1日施行的「房屋稅條例修正案(房屋稅 2.0)」有著極佳的掌握度!
- 關鍵制度變革:過去房屋稅是按月計課,但新制改為按年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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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課稅基準日
💡 房屋稅改採基準日制,由2月末日之所有權人負擔全期稅額。
| 比較維度 | 舊制 (113/6/30以前) | VS | 新制 (113/7/1以後) |
|---|---|---|---|
| 計算方式 | 按月比例計算 | — | 基準日單一人負擔 |
| 判斷時間 | 買賣移轉之當月 | — | 每年2月末日 |
| 稅負分擔 | 買賣雙方按月拆算 | — | 基準日所有人繳全期 |
💬新制取消按月拆算,簡化為以2月底所有權人為單一納稅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