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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19 題

李小姐於 114 年 1 月 25 日向王先生購買房屋供自用住宅用,並於該日完成產權登記,則該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何?
  • A 李小姐
  • B 王先生
  • C 113 年 7 月~114 年 1 月為王先生;114 年 2 月~6 月為李小姐
  • D 114 年 1 月為王先生;114 年 2 月~12 月為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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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稅法律規定不再採取「按持有月份比例」拆分稅單,而是採取「特定日期定勝負」的制度,那麼當產權在年初就完成過戶時,我們應該關注法律規定的那個「判斷基準日」落在哪一天?而那天產權名義上又是屬於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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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答對這題,代表你對 113年7月1日施行的「房屋稅條例修正案(房屋稅 2.0)」有著極佳的掌握度!

  1. 關鍵制度變革:過去房屋稅是按月計課,但新制改為按年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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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稅課稅基準日
💡 房屋稅改採基準日制,由2月末日之所有權人負擔全期稅額。
比較維度 舊制 (113/6/30以前) VS 新制 (113/7/1以後)
計算方式 按月比例計算 基準日單一人負擔
判斷時間 買賣移轉之當月 每年2月末日
稅負分擔 買賣雙方按月拆算 基準日所有人繳全期
💬新制取消按月拆算,簡化為以2月底所有權人為單一納稅對象。
🧠 記憶技巧:房屋稅看2月底,基準日當天誰有名,誰就買單一整年。
⚠️ 常見陷阱:最易誤選舊制的「按月比例分攤」觀念,誤以為買賣雙方應依持有月份拆帳。
囤房稅 2.0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 房屋稅條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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