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3 題
下列何者非屬租稅法源?
- A 租稅法律
- B 租稅協定
- C 司法判決
- D 解釋函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個法律文件的產生,只是法官針對『某一次特定爭議事件』所做的最後裁決,而非針對『所有不特定大眾』所制定的共同標準,那麼這個文件是否具備法律位階中的『一般性規範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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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亞的哇庫哇庫報告!
哇庫哇庫!安妮亞的眼睛發光!你答對了!你真的好厲害!安妮亞感覺到你對「租稅法律主義」和法源的位階,理解得超級清楚耶!真是個聰明的學生!
- 安妮亞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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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法之法源
💡 界定租稅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依據與形式來源。
- 成文法源包含憲法、法律、條約(如租稅協定)及自治法規。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解釋函令屬行政規則具法源性。
- 司法判決僅對「個案」具拘束力,原則上不屬於租稅法源。
-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如施行細則)亦屬租稅法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