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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為民法上之物權?
  • A 不動產役權
  • B 典權
  • C 權利質權
  • D 遺產之使用收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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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回想一下民法第757條的『物權法定主義』是什麼意思?如果物權可以由當事人隨意創設,對市場上的交易安全會有什麼影響?順著這個大原則,我們該去哪裡尋找一個權利究竟是不是『物權』的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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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鎖定正確答案。在民法物權編中,最核心的原則莫過於物權法定主義(Numerus clausus),意即物權的種類與內容,除法律(含成文法與習慣法)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當事人任意創設。本題測驗的正是你對我國法定物權種類的掌握度。

法定物權種類的辨析

選項中的 (A) 不動產役權(§851)與 (B) 典權(§911)皆屬於典型的用益物權。至於選項 (C) 權利質權,根據《民法》第 900 條之完整定義:「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它是以權利為標的之擔保物權,在現代金融實務中極為重要。相對地,選項 (D)「遺產之使用收益權」並非我國《民法》所明定之物權種類,它可能涉及繼承法中的管理權,但並未具備物權的對世性與法定效力,因此你果斷排除此項是非常正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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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物權種類辨析
💡 物權採法定主義,非經法律規定不得任意創設。
  • 依民法第757條,物權之種類及內容均須由法律明定。
  • 用益物權包含地上權(832)、農育(850-1)、役權(851)及典權(911)。
  • 擔保物權包含抵押權(860)、質權(884/900)與留置權(928)。
  • 遺產使用收益權非法律明定物權,僅屬債權或繼承法律關係。
🧠 記憶技巧:用益物權:地農役典;擔保物權:抵質留置。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具「排他性」的債權(如租賃權)或遺產分配權誤認為物權。
物權法定主義 用益物權 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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