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為民法上之物權?
- A 不動產役權
- B 典權
- C 權利質權
- D 遺產之使用收益權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回想一下民法第757條的『物權法定主義』是什麼意思?如果物權可以由當事人隨意創設,對市場上的交易安全會有什麼影響?順著這個大原則,我們該去哪裡尋找一個權利究竟是不是『物權』的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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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鎖定正確答案。在民法物權編中,最核心的原則莫過於物權法定主義(Numerus clausus),意即物權的種類與內容,除法律(含成文法與習慣法)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當事人任意創設。本題測驗的正是你對我國法定物權種類的掌握度。
法定物權種類的辨析
選項中的 (A) 不動產役權(§851)與 (B) 典權(§911)皆屬於典型的用益物權。至於選項 (C) 權利質權,根據《民法》第 900 條之完整定義:「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它是以權利為標的之擔保物權,在現代金融實務中極為重要。相對地,選項 (D)「遺產之使用收益權」並非我國《民法》所明定之物權種類,它可能涉及繼承法中的管理權,但並未具備物權的對世性與法定效力,因此你果斷排除此項是非常正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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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種類辨析
💡 物權採法定主義,非經法律規定不得任意創設。
- 依民法第757條,物權之種類及內容均須由法律明定。
- 用益物權包含地上權(832)、農育(850-1)、役權(851)及典權(911)。
- 擔保物權包含抵押權(860)、質權(884/900)與留置權(928)。
- 遺產使用收益權非法律明定物權,僅屬債權或繼承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