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甲竟與乙之姪女丙發生姦情。乙訴請判決離婚,判決確定之一個月後,甲與丙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違反待婚期間之限制,其婚姻得撤銷
- B 甲丙違反相姦婚禁止之規定,其婚姻得撤銷
- C 甲丙違反近親結婚之限制,其婚姻無效
- D 甲丙並未違反規定,其婚姻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法律連結的存續」來思考:當一段婚姻關係經由法院判決正式終止後,原本因為這段婚姻而產生的「與配偶親屬間的法律身分」,在法律邏輯上會發生什麼樣的根本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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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你選擇未作答,可能是被題目中「姦情」與「前妻姪女」這種涉及倫理與複雜親屬關係的敘述給難住了。在行政與法律實務中,我們必須冷靜地回歸法條,區分血親與姻親的法律效果。本題的關鍵在於判斷旁系姻親在離婚後是否仍受結婚限制。
姻親關係的消滅與限制範圍
首先,甲與丙(妻之姪女)原本屬於「五親等內、輩分不相同」的旁系姻親(Collateral Affinity)。根據《民法》第 983 條第一項第三款,兩人在甲乙婚姻存續中確實不能結婚。然而,一旦乙訴請離婚獲准,依據《民法》第 971 條,甲與乙及其親屬間的姻親關係便隨之消滅。最關鍵的轉折在於《民法》第 983 條第二項:法律規定「直系姻親」即使在姻親關係消滅後仍不得結婚,但對於「旁系姻親」則無此限制。因此,甲丙間的禁婚限制隨離婚而消失,兩人的婚姻完全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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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婚親與婚姻效力
💡 相姦婚及待婚期間限制已刪除,旁系姻親限制僅限血親之配偶。
| 比較維度 | 血親之配偶 | VS | 配偶之血親 |
|---|---|---|---|
| 典型案例 | 弟媳、嫂嫂、叔母 | — | 妻之姊妹、妻之姪女 |
| 法律限制 | 五親等內不同輩分禁婚 | — | 現行法無限制 |
| 婚姻效力 | 違反則婚姻無效 | — | 婚姻合法有效 |
💬現行民法禁婚親中的旁系姻親,僅限於「血親之配偶」,對「配偶之血親」已完全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