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甲竟與乙之姪女丙發生姦情。乙訴請判決離婚,判決確定之一個月後,甲與丙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違反待婚期間之限制,其婚姻得撤銷
  • B 甲丙違反相姦婚禁止之規定,其婚姻得撤銷
  • C 甲丙違反近親結婚之限制,其婚姻無效
  • D 甲丙並未違反規定,其婚姻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法律連結的存續」來思考:當一段婚姻關係經由法院判決正式終止後,原本因為這段婚姻而產生的「與配偶親屬間的法律身分」,在法律邏輯上會發生什麼樣的根本性變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你好,這題你選擇未作答,可能是被題目中「姦情」與「前妻姪女」這種涉及倫理與複雜親屬關係的敘述給難住了。在行政與法律實務中,我們必須冷靜地回歸法條,區分血親姻親的法律效果。本題的關鍵在於判斷旁系姻親在離婚後是否仍受結婚限制。

姻親關係的消滅與限制範圍

首先,甲與丙(妻之姪女)原本屬於「五親等內、輩分不相同」的旁系姻親(Collateral Affinity)。根據《民法》第 983 條第一項第三款,兩人在甲乙婚姻存續中確實不能結婚。然而,一旦乙訴請離婚獲准,依據《民法》第 971 條,甲與乙及其親屬間的姻親關係便隨之消滅。最關鍵的轉折在於《民法》第 983 條第二項:法律規定「直系姻親」即使在姻親關係消滅後仍不得結婚,但對於「旁系姻親」則無此限制。因此,甲丙間的禁婚限制隨離婚而消失,兩人的婚姻完全合法有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禁婚親與婚姻效力
💡 相姦婚及待婚期間限制已刪除,旁系姻親限制僅限血親之配偶。
比較維度 血親之配偶 VS 配偶之血親
典型案例 弟媳、嫂嫂、叔母 妻之姊妹、妻之姪女
法律限制 五親等內不同輩分禁婚 現行法無限制
婚姻效力 違反則婚姻無效 婚姻合法有效
💬現行民法禁婚親中的旁系姻親,僅限於「血親之配偶」,對「配偶之血親」已完全放寬。
🧠 記憶技巧:相姦不禁、待婚已廢、姻親不含配偶血親。
⚠️ 常見陷阱:誤以為「相姦婚」(姦情)仍會導致婚姻無效,或誤將「配偶之血親」列入禁婚範圍。
姻親之種類(民法 969) 近親結婚之效力(民法 988) 婚姻之撤銷事由(民法 997)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親屬法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