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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4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受僱於 B 大賣場,於高職就讀暨畢業後參與政府開辦之職業訓練階段,都集中於物流倉儲的專業技能,惟雇主將其安排在維修部門擔任其他技師之助手,同時協助銷售業務。A 因工作表現不佳,遭雇主 B 終止契約,並領有非自願離職證明。A 遂至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由於自求職登記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即完成第一次失業認定,轉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在案。A 領取失業給付起之翌月,須依規定辦理再失業認定,於是接受該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收到所建議之 C 倉儲公司銷售工作職位,並經告知已安排妥當之面試日期,以及,A 如違反責令行為,「將可能遭全部或部分停發失業給付」之法律效果。A 搜尋 C 公司相關資訊,同時私下參加其辦理之求職宣導活動後,主動向 C 公司表明,僅對該公司之物流倉儲相關工作有興趣,無意申請銷售職務,並遞出求職申請書,C 公司立即回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暗示「應該不會考慮僱用 A 從事物流倉儲業務」。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聯繫 A,A 表明自己將不會依所囑遵期面試,但已另行登記參加 C 公司招募,並未真的違反責令,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等待,機構則叮嚀敦促 A 務必去面試,否則可能承受不利之法律效果。A 則回應道:如無失業給付之支持,將明確陷入生活困頓,難以為繼,機構除重申 A 必須參加工作面試之意旨外,同時緩頰道:如真遭停發失業給付,應尚有其他救助型之特殊短期生活津貼可申請,以解燃眉之急。後 A 果真未參加面試,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決定刪減其失業給付 50%,經 A 探詢,機構亦拒絕其他特殊短期生活津貼之給與,認即便相對人確陷入生活困頓,但認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遭扣減失業給付,不得同時改行請領其他補充型、輔助型給付。A 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工作,對其而言應屬「不可期待」,機構不得援引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並主張前揭之規定有違憲之嫌,牴觸憲法社會國原則,強加予失業者不合理之負擔與義務,同時指摘機構其未履行承諾,給予短期生活津貼,違反誠信,應屬違法。 請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刪減 A 之失業給付 50%,是否適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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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當我們在考場上看到這種「長篇大論、充滿當事人對話與情緒」的題目時,第一步絕對是『冷靜拆解時間軸與行為』。這題是標準的社會法實例題,考驗你對就業保險法要件的熟悉度,以及行政法基本原則的靈活運用。 【爭點辨識與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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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與失業給付發放之爭議,應依序探討以下爭點:

  1. 核心爭點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作成「刪減50%失業給付」之決定,是否符合就業保險法之法律效果?

小題 (二)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履行其承諾,給予 A 其他津貼,是否適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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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結合「勞動社會法」與「行政法」基本概念的綜合題。本題配分僅有 10 分,通常是整個大題中的子題(附隨問題)。看到 10 分的題目,第一反應是「精準打擊」,不要長篇大論,必須在短時間內(約 10-12 分鐘)直擊核心。 【第一步: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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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探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之「緩頰說明」是否構成具法效性之承諾,進而使當事人產生「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核心爭點);並涉及社會法上特殊短期生活津貼給予之「補充性原則」判斷(附帶爭點)。 【法條依據】

小題 (三)

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是否合憲?(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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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勞社法綜合題」中的「憲法/法理子題」。配分只有 10 分,這點非常關鍵!在考場上,這代表你最多只能分配 10 到 12 分鐘來寫這一小部分。請跟著老師的思路來拆解:

  1. 辨識爭點(核心與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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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唯一之「核心爭點」為:就業保險法(下稱就保法)第 15 條第 1 款課予失業者接受就業推介之義務,並以拒絕給付作為違反義務之法律效果,是否違反憲法「社會國原則」並侵害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 【法條依據】

📜 參考法條

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 就業保險法第 14 條 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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