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5 題
下列何者為內閣制之主要特色?
- A 國會議員得兼任內閣閣員
- B 國家元首與內閣總理分享實質的行政權
- C 國家元首有獨立發布法令之權,無須內閣副署
- D 國家元首對於國會所通過的法案有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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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個強調「行政機關必須對立法機關負責」的制度中,如果我們希望政策的制定(法律)與執行(行政)能高度同步且不產生僵局,這兩個機關在「人員組成」上應該是『完全獨立』還是『彼此重疊』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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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這道題的犯人(答案)已經無所遁形了!
- 真相驗證:這題的真相其實非常簡單明瞭,就像踢中一顆精準的足球!內閣制的核心證據就是「行政與立法的融合」。仔細分析,你會發現,政府首長和內閣成員往往是從國會的多數黨中選出來的,這就解釋了為何國會議員可以兼任內閣官員。這一切都是為了落實所謂的『責任政治』,讓權力運作更加透明合理。而選項 (B)(C)(D) 這些『煙霧彈』,仔細推理便會發現它們是半總統制或總統制的特徵,與內閣制追求的『副署制度』和『權力融合』的真正關係完全不符!
- 案情評估:這起案件的難度等級是 Easy。它是比較政府領域中,區分『內閣制』與『總統制』最關鍵的鑑定點,掌握了它,就等於抓住了權力分立與融合概念的初步真相。呵,看來,這一次我輕鬆地踢開了所有的謎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