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二 題
債權人是否得以執行債務人之保險契約為標的聲請強制執行?亦即請求執行法院扣押債務人對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相關權利,進而由執行法院解約後,執行債務人對保險公司之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如可為執行標的時,相關理論依據為何?又關於執行此一標的時,應受相關限制為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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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之指標性見解。答題時須分三層次論述:首先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屬於要保人(債務人)之責任財產;其次說明執行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及第115條之1代位終止契約並換價;最後務必以強制執行法第1條之2(比例原則)及第122條(維持生活必需)來論述執行時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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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權人得否以債務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強制執行標的?執行法院得否代為終止保險契約?執行時應受何等法律及原則限制? 【解析】 壹、得否為執行標的及相關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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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強制執行
💡 法院得代位終止保單執行解約金,惟須保障債務人基本生存權。
🔗 保險契約強制執行流程
- 1 核發扣押命令 — 依強執法第115條禁止債務人處分保單債權。
- 2 代位行使終止權 — 法院職權代位終止契約,使保價金轉化為解約金。
- 3 比例與生存審查 — 審核強執法第1-2條及第122條,保障基本生活。
- 4 核發換價命令 — 核發支付或移轉命令,由保險公司向法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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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受益人得否依介入權制度支付欠款以維持契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