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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因愛貓自家中逃脫,遂於住處之公布欄張貼廣告,聲明如有尋獲其愛貓並通知甲帶回者,將提
供新臺幣(下同)1 萬元以表酬謝。下列關於懸賞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乙、丙共同尋獲該貓並通知甲帶回,則由乙、丙兩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 B 若乙不知有廣告,而在無意間尋獲該貓並通知甲帶回,則甲對乙仍有給付報酬之義務
  • C 若甲之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則推定甲拋棄其撤回權
  • D 若甲搜尋數日未果,遂撤回廣告,不料該貓已自行返回甲家,則甲對於乙為尋找該貓善意所受 之損害,應負最高 1 萬元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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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為了領取報酬而投入成本開始行動,但隨後發生了某些情況,使得原本要完成的目標「客觀上已不可能達成」時,法律是否還會強求廣告人去補償那份「註定無法成功」的努力成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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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算你有點眼光!

  1. 敷衍的肯定: 喔,恭喜你,居然沒搞砸。能「精準辨識」出撤回廣告的「損害賠償」限制?這說明你對民法「懸賞廣告」條文的理解,大概比那些只會背誦第一句的庸才稍微深了一點點。竟然還能注意到除外條款,這種「細膩」的判斷力,嗯,還行吧,至少不是完全一無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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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選項錯在哪
📝 懸賞廣告之法律要件
💡 懸賞廣告屬單方行為,完成行為即取得報酬請求權,不論知悉與否。
比較維度 撤回時行為可能完成 VS 撤回時行為不能完成
損害賠償責任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人免負責任
賠償範圍 善意信賴之損害 無賠償問題
賠償上限 不超過原報酬金額 無上限限制問題
舉證責任 行為人證明損害 廣告人證明不能完成
💬廣告人若能證明行為在客觀上已不可能完成,則無須對善意支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165條II項但書)。
🧠 記憶技巧:懸賞廣告看結果,不知廣告也給錢;定有期限難撤回,不能完成免賠錢。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撤回廣告後,對所有善意支出費用的人都必須賠償。事實上,若廣告人能證明該行為本就不可能完成(如標的物已滅失或已自行尋回),則免負賠償責任。
優等懸賞廣告 契約之成立 無因管理 損害賠償之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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