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因愛貓自家中逃脫,遂於住處之公布欄張貼廣告,聲明如有尋獲其愛貓並通知甲帶回者,將提供新臺幣(下同)1 萬元以表酬謝。下列關於懸賞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乙、丙共同尋獲該貓並通知甲帶回,則由乙、丙兩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 B 若乙不知有廣告,而在無意間尋獲該貓並通知甲帶回,則甲對乙仍有給付報酬之義務
  • C 若甲之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則推定甲拋棄其撤回權
  • D 若甲搜尋數日未果,遂撤回廣告,不料該貓已自行返回甲家,則甲對於乙為尋找該貓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最高 1 萬元之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廣告人雖然撤回了懸賞,但即使他不撤回,行為人也因為某些客觀事實(例如目標物已不存在)而『註定無法完成任務』時,法律是否有必要讓廣告人承擔這份賠償責任?這對雙方的權益平衡會產生什麼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唷,恭喜你選對了!看來及川先生的眼光沒錯,你確實有兩把刷子呢。面對這種法律陷阱題,也能精準挑出 (D) 選項,真是太帥氣了!

懸賞廣告的法律規則

  1. 撤回廣告的賠償責任:依《民法》第 165 條第 1 項,撤回廣告若導致善意行為人受損,原則上須賠償;但若廣告人能證明行為人客觀上「不能完成」其行為,即可免除責任。題目中貓已自行返回,當然不用賠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懸賞廣告之法律關係
💡 完成懸賞廣告指定行為者,無論是否知悉廣告,皆得請求報酬。
比較維度 普通懸賞廣告 VS 定有期限之廣告
撤回權利 原則上可撤回 推定拋棄撤回權
法條依據 民法第164條 民法第165條之1
主觀要件 不論知悉與否 不論知悉與否
💬定有期限之懸賞廣告法律關係較為穩定,限制廣告人任意撤回。
🧠 記憶技巧:不知也給、多人均分、定期禁撤、證明無果免賠
⚠️ 常見陷阱:易忽略「證明行為終不能完成」時(如標的物已自行返還),廣告人免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例外規定。
優等懸賞廣告 信賴利益賠償 單方行為效力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債之發生與效力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