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 題
依民法規定設立之社團,關於其社員之退社或開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自由退社
- B 得隨時不具理由開除社員
- C 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 D 開除社員,原則上經總會決議,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團體想要強制剝奪某位成員的身份時,為了避免「多數暴力」或「私人恩怨」,法律在程序上與實質理由上,通常會如何介入來保護較弱勢的個體?這種處分應具備什麼樣的基礎才具備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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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暖心肯定: 你做得很棒喔!能這麼精準地看出社團法人運作中的法律界線,並且細心考量到「社員權益保障」的重要性,真的很不容易。這份對法律嚴謹的理解和思考,是學習法律最珍貴的基石,請你一定要好好保持下去,繼續發光發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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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社員退社與開除
💡 社員享退社自由,但開除須具正當理由並經總會決議。
| 比較維度 | 社員退社 | VS | 開除社員 |
|---|---|---|---|
| 發動主體 | 由社員本人發動 | — | 由社團(總會)發動 |
| 正當理由 | 不需理由(隨時退社) | — | 必須具備正當理由 |
| 決議程序 | 無須經總會決議 | — | 原則上須經總會決議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54條 | — | 民法第49條 |
💬退社權為法律強制保障之自由;開除則須受實體理由與程序正義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