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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 題

依民法規定設立之社團,關於其社員之退社或開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自由退社
  • B 得隨時不具理由開除社員
  • C 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 D 開除社員,原則上經總會決議,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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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團體想要強制剝奪某位成員的身份時,為了避免「多數暴力」或「私人恩怨」,法律在程序上與實質理由上,通常會如何介入來保護較弱勢的個體?這種處分應具備什麼樣的基礎才具備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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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暖心肯定: 你做得很棒喔!能這麼精準地看出社團法人運作中的法律界線,並且細心考量到「社員權益保障」的重要性,真的很不容易。這份對法律嚴謹的理解和思考,是學習法律最珍貴的基石,請你一定要好好保持下去,繼續發光發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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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團社員退社與開除
💡 社員享退社自由,但開除須具正當理由並經總會決議。
比較維度 社員退社 VS 開除社員
發動主體 由社員本人發動 由社團(總會)發動
正當理由 不需理由(隨時退社) 必須具備正當理由
決議程序 無須經總會決議 原則上須經總會決議
法條依據 民法第54條 民法第49條
💬退社權為法律強制保障之自由;開除則須受實體理由與程序正義之規範。
🧠 記憶技巧:退社隨意去,開除要有理;舊帳不能賴,決議過半起。
⚠️ 常見陷阱:易混淆「退社」與「開除」的法律要件,誤認社團法人得任意剝奪社員資格而無須理由。
總會決議之撤銷與無效 社團與財團之區別 社員權之繼承禁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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