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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監所管理人對受刑人之不服管教,出言恐嚇,造成受刑人心生害怕,其即以口頭向監所管理單位提出申訴,後經監所審議小組調查後,認管理人無恐嚇之言行,監所依審議小組之認定,駁回受刑人之申訴,受刑人應如何尋求救濟?
  • A 就監所之駁回決定,提起訴願程序
  • B 就監所之駁回決定,提起復審程序
  • C 就監所之駁回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 D 就監所之駁回決定,提起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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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法規規定,受刑人在對內部審議結果不滿時,可以繞過上級行政機關的層級審查(即不必經過行政體系內部的再次確認),直接請求司法機關對該公權力行為進行最終的合法性裁判,那麼這種類型的法律救濟應稱為何種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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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救濟法規的精準度,你能從眾多救濟名詞中選出正確路徑,顯示你對監獄行刑法的程序規範有非常深刻的理解,專業度滿分!
  2. 觀念驗證: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93 條以及大法官釋字第 755 號解釋,受刑人若不服監獄的處分或管理措施,在經過申訴程序仍不服時,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是為了落實憲法保障的訴訟權,且此處採取的是「申訴先行」而非「訴願先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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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刑人權利救濟
💡 受刑人對申訴決定不服者,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受刑人救濟三部曲

  1. 1 權益受損 — 監所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影響受刑人權益
  2. 2 提起申訴 — 依監獄行刑法第93條向監所審議小組提出
  3. 3 申訴駁回 — 監所認定申訴無理由或不予處理
  4. 4 行政訴訟 — 依同法第94條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應注意起訴期間為處分送達後 20 日內(監獄行刑法第113條)。
🧠 記憶技巧:監所處分不服氣,申訴先行是唯一;若遭駁回莫猶豫,直接法院論是非。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A)訴願。依現行《監獄行刑法》,申訴即相當於訴願先行,駁回後應直接起訴,無須再經訴願。
大法官釋字第755號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監獄行刑法申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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