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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監所管理人對受刑人之不服管教,出言恐嚇,造成受刑人心生害怕,其即以口頭向監所管理單位提出申訴,後經監所審議小組調查後,認管理人無恐嚇之言行,監所依審議小組之認定,駁回受刑人之申訴,受刑人應如何尋求救濟?
  • A 就監所之駁回決定,提起訴願程序
  • B 就監所之駁回決定,提起復審程序
  • C 就監所之駁回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 D 就監所之駁回決定,提起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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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處分已經過機關內部的審議小組調查與決定,在追求救濟的「實效性」與「終局性」時,你認為應該繼續停留在行政體系內部(如上級機關)打轉,還是交由具備獨立性的『司法權』介入審判更符合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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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刑人申訴救濟程序
💡 受刑人不服監獄申訴決定,得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受刑人不服管教之救濟流程

  1. 1 監所處分或管理 — 監所管理人之處分或不當管教行為
  2. 2 內部申訴程序 — 向監所提出申訴,由審議小組調查決定
  3. 3 提起行政訴訟 — 不服申訴結果,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
🔄 延伸學習:注意:行政訴訟應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
🧠 記憶技巧:監所處分有不服,先提申訴莫急促;申訴若遭被駁回,行政訴訟見法官。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提起「訴願」或「復審」。需注意監獄行刑法新制已將申訴定位為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不須再經訴願。
釋字第755號解釋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監獄行刑法申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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