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監所管理人對受刑人之不服管教,出言恐嚇,造成受刑人心生害怕,其即以口頭向監所管理單位提出申訴,後經監所審議小組調查後,認管理人無恐嚇之言行,監所依審議小組之認定,駁回受刑人之申訴,受刑人應如何尋求救濟?
- A 就監所之駁回決定,提起訴願程序
- B 就監所之駁回決定,提起復審程序
- C 就監所之駁回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 D 就監所之駁回決定,提起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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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處分已經過機關內部的審議小組調查與決定,在追求救濟的「實效性」與「終局性」時,你認為應該繼續停留在行政體系內部(如上級機關)打轉,還是交由具備獨立性的『司法權』介入審判更符合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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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申訴救濟程序
💡 受刑人不服監獄申訴決定,得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受刑人不服管教之救濟流程
- 1 監所處分或管理 — 監所管理人之處分或不當管教行為
- 2 內部申訴程序 — 向監所提出申訴,由審議小組調查決定
- 3 提起行政訴訟 — 不服申訴結果,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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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注意:行政訴訟應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