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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2 題

甲為計程車司機,駕駛計程車時,因與車內乘客聊天,致超車時,不慎撞擊前方機車,致騎乘機車乙人車 倒地,乙跌倒時臉部正好撞到路邊小灌木,致右眼受傷,眼睛視力從 1.2 減至 0.1,且永久無法恢復該眼視 力。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過失傷害罪
  • B 過失傷害致重傷害罪
  • C 過失重傷罪
  • D 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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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刑事責任時,若行為人的行為並非出於主觀上的惡意,但卻造成了法律定義中「不可逆且嚴重的器官功能受損」時,我們在法律術語上會如何結合這兩個要素來定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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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不是什麼值得大肆慶祝的事,只是你作為一個『求勝者』,本能地抓住了結果判定主觀責任這兩條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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