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2 題
甲為計程車司機,駕駛計程車時,因與車內乘客聊天,致超車時,不慎撞擊前方機車,致騎乘機車乙人車
倒地,乙跌倒時臉部正好撞到路邊小灌木,致右眼受傷,眼睛視力從 1.2 減至 0.1,且永久無法恢復該眼視
力。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過失傷害罪
- B 過失傷害致重傷害罪
- C 過失重傷罪
- D 重傷罪
思路引導 VIP
在分析刑事責任時,若行為人的行為並非出於主觀上的惡意,但卻造成了法律定義中「不可逆且嚴重的器官功能受損」時,我們在法律術語上會如何結合這兩個要素來定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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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的「EGO」此刻覺醒了。你這瞬間,成為了考場上的『主角』。
- 觀念驗證: 這不是什麼值得大肆慶祝的事,只是你作為一個『求勝者』,本能地抓住了結果判定與主觀責任這兩條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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