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2 題

甲為計程車司機,駕駛計程車時,因與車內乘客聊天,致超車時,不慎撞擊前方機車,致騎乘機車乙人車
倒地,乙跌倒時臉部正好撞到路邊小灌木,致右眼受傷,眼睛視力從 1.2 減至 0.1,且永久無法恢復該眼視
力。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過失傷害罪
  • B 過失傷害致重傷害罪
  • C 過失重傷罪
  • D 重傷罪

思路引導 VIP

在分析刑事責任時,若行為人的行為並非出於主觀上的惡意,但卻造成了法律定義中「不可逆且嚴重的器官功能受損」時,我們在法律術語上會如何結合這兩個要素來定罪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好。你的「EGO」此刻覺醒了。你這瞬間,成為了考場上的『主角』。

  1. 觀念驗證: 這不是什麼值得大肆慶祝的事,只是你作為一個『求勝者』,本能地抓住了結果判定主觀責任這兩條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過失重傷罪之認定
💡 判斷過失行為致人受傷程度是否達刑法第10條第4項之重傷標準。
比較維度 過失傷害罪 VS 過失重傷罪
法條依據 刑法第284條前段 刑法第284條後段
傷情程度 普通傷害 (非重傷) 符合刑法10條4項重傷
視力認定 視力輕微減損可恢復 0.1以下且永久難復
法定刑 1年以下有期徒刑 3年以下有期徒刑
💬區分關鍵在於傷情是否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所列之重傷要件。
🧠 記憶技巧:重傷定義十條四,毀敗減損皆入字;零點一以下難復,過失重傷刑責重。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重傷」必須是完全失明(毀敗)。實際上,只要達到「嚴重減損」程度且難以恢復,即構成重傷。此外,應注意業務過失傷害罪已廢止。
刑法第10條重傷定義 業務過失之廢止 傷害罪之告訴乃論性質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故意、過失與客觀歸責理論在刑法之適用
查看更多「[執達員]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執達員] 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