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二 題
債權人是否得以執行債務人之保險契約為標的聲請強制執行?亦即請求執行法院扣押債務人對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相關權利,進而由執行法院解約後,執行債務人對保險公司之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如可為執行標的時,相關理論依據為何?又關於執行此一標的時,應受相關限制為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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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裁定」此一核心實務見解。答題須分三層次:首先確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債務人之財產權得為執行標的;其次論述執行法院基於「換價處分權」得逕行代位解約之理論;最後務必強調強執法第122條之生存權保障及比例原則等限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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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人壽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是否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得否逕行終止保險契約?其理論依據及執行限制為何? 【解析】 壹、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得為執行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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