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二 題
債權人是否得以執行債務人之保險契約為標的聲請強制執行?亦即請求執行法院扣押債務人對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相關權利,進而由執行法院解約後,執行債務人對保險公司之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如可為執行標的時,相關理論依據為何?又關於執行此一標的時,應受相關限制為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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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裁定」此一核心實務見解。答題須分三層次:首先確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債務人之財產權得為執行標的;其次論述執行法院基於「換價處分權」得逕行代位解約之理論;最後務必強調強執法第122條之生存權保障及比例原則等限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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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人壽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是否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得否逕行終止保險契約?其理論依據及執行限制為何? 【解析】 壹、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得為執行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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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之強制執行
💡 執行法院得逕行終止人壽保險契約,將解約金強制執行以清償債務。
🔗 保險契約強制執行流程
- 1 核發扣押命令 — 依強執法第115條,禁止債務人處分保險契約權利。
- 2 行使終止權 — 法院基於換價處分權,代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終止契約。
- 3 解約金交付 — 保險公司將解約金支付法院或轉給債權人。
- 4 限制審查 — 應審核是否符合第122條生活必需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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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法院終止行為不當,債務人可依強執法第12條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