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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二 題

債權人是否得以執行債務人之保險契約為標的聲請強制執行?亦即請求執行法院扣押債務人對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相關權利,進而由執行法院解約後,執行債務人對保險公司之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如可為執行標的時,相關理論依據為何?又關於執行此一標的時,應受相關限制為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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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裁定」此一核心實務見解。答題須分三層次:首先確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債務人之財產權得為執行標的;其次論述執行法院基於「換價處分權」得逕行代位解約之理論;最後務必強調強執法第122條之生存權保障及比例原則等限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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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人壽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是否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得否逕行終止保險契約?其理論依據及執行限制為何? 【解析】 壹、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得為執行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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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契約之強制執行
💡 執行法院得逕行終止人壽保險契約,將解約金強制執行以清償債務。

🔗 保險契約強制執行流程

  1. 1 核發扣押命令 — 依強執法第115條,禁止債務人處分保險契約權利。
  2. 2 行使終止權 — 法院基於換價處分權,代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終止契約。
  3. 3 解約金交付 — 保險公司將解約金支付法院或轉給債權人。
  4. 4 限制審查 — 應審核是否符合第122條生活必需及比例原則。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法院終止行為不當,債務人可依強執法第12條聲明異議。
🧠 記憶技巧:一扣、二終、三換價;生活、比例、最後手段。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 108 年大法庭裁定已變更見解,誤以為必須由債權人提起民法第242條代位訴訟方能解約。
代位權之行使 受益人之介入權 聲明異議 (強執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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