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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何種贈與契約,不得任意撤銷之?
  • A 未經公證之贈與
  • B 立有字據之贈與
  • C 非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
  • D 贈與物之權利已經移轉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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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物品的「所有權」已經正式從你的名下變更為他人的名下後,從維護交易安全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還會允許你像東西「還在自己手中」時那樣,隨意主張要回這件物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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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408 條,贈與人在贈與物權利移轉前,原則上可以撤銷。但一旦權利已經移轉(如:動產已交付或不動產已辦妥登記),法律為了保障受贈人的權益及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規定此時贈與人不得再任意撤銷。你精準掌握了權利狀態變動的關鍵點!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Easy 程度。這是法學緒論與民法債編的基礎核心概念,主要測試學生是否清楚「任意撤銷權」的行使界線,是法律科目中極具鑑別基本功的題目。
📝 贈與契約之任意撤銷
💡 贈與物權利移轉前原則得撤銷,但公證或道德義務者例外。
比較維度 得任意撤銷之贈與 VS 不得任意撤銷之贈與
權利狀態 權利尚未移轉 權利已經移轉
公證程序 未經公證 業經公證
贈與性質 非履行道德義務 履行道德上義務
💬只要符合「權利已移轉」、「已公證」或「道德義務」任一條件,即不可任意撤銷。
🧠 記憶技巧:物轉、公證、道義行,任意撤銷不可行。
⚠️ 常見陷阱:誤以為「立有字據」即不可撤銷。法律要求須經「公證」始產生限制撤銷之效力。
贈與人之法定撤銷權(忘恩行為) 窮困抗辯權 附負擔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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