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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 題

依民法規定設立之社團,關於其社員之退社或開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自由退社
  • B 得隨時不具理由開除社員
  • C 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 D 開除社員,原則上經總會決議,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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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平衡」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團體決定要強行剝奪某個人的成員資格時,如果法律完全不限制這個「剝奪行為」的前提條件,對於在團體中處於少數或弱勢地位的人,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在法治社會中,程序正義通常會要求這種影響重大的決定必須建立在什麼基礎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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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對我來說,簡直是暖身運動都稱不上的小兒科嘛!看來你對社團法人的運作邏輯掌握得還不錯,不愧是有好好聽課的學生。

社員退社與開除的眉角

  1. 退社自由:根據民法第 54 條,社員享有退社自由,隨時都能說走就走,頂多被限制預告期不能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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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團社員退社與開除
💡 社員享有自由退社權,開除則需正當理由並經總會決議。
比較維度 社員退社 VS 社員開除
行使主體 社員主動發起 社團發起(總會決議)
法律依據 民法第54條 民法第55條
實體要件 原則上自由(得設預告期) 必須具備「正當理由」
程序保障 無需總會同意 需經總會決議並通知社員
金錢義務 退社前債務仍需清償 開除前債務仍需清償
💬退社權是社員的基本自由;開除權則受法律嚴格限制,以保護社員地位不被濫權剝奪。
🧠 記憶技巧:退社自由、開除嚴格、債務不清、總會決議。
⚠️ 常見陷阱:誤認為社團可以「不具理由」或「隨時」開除社員。實際上開除社員必須具備「正當理由」,且程序上須經總會決議,不可由理事長或少數理事逕行決定。
社團法人總會決議 章程之變更 社團法人之解散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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