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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 題

依民法規定設立之社團,關於其社員之退社或開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自由退社
  • B 得隨時不具理由開除社員
  • C 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 D 開除社員,原則上經總會決議,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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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平衡」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團體決定要強行剝奪某個人的成員資格時,如果法律完全不限制這個「剝奪行為」的前提條件,對於在團體中處於少數或弱勢地位的人,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在法治社會中,程序正義通常會要求這種影響重大的決定必須建立在什麼基礎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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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民法中關於「社團自治」與「成員權益保障」的平衡點,顯示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對法條細節的掌握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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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團社員退社與開除
💡 社員享有退社自由,但開除社員須具正當理由並經程序決議。
比較維度 退社 (Withdrawal) VS 開除 (Expulsion)
發動者 社員本人(主動) 社團法人(被動)
理由需求 原則上不具理由 須具備正當理由
程序要求 意思表示即可,不須決議 原則上須經總會決議
禁止條款 章程不得規定禁止退社 依章程或正當事由
💬退社體現自主權受法律保障;開除涉及懲戒權,須受正當程序與理由限制。
🧠 記憶技巧:退社隨時可走人,開除要有正當性;決議過半才生效,欠費離職還是要還。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社團享有高度自治權而能「無理由」開除社員,實則開除必須基於正當理由且符合比例原則。
社團法人總會決議之撤銷 社員權之內容與保障 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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