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 題
依民法規定設立之社團,關於其社員之退社或開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自由退社
- B 得隨時不具理由開除社員
- C 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 D 開除社員,原則上經總會決議,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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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平衡」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團體決定要強行剝奪某個人的成員資格時,如果法律完全不限制這個「剝奪行為」的前提條件,對於在團體中處於少數或弱勢地位的人,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在法治社會中,程序正義通常會要求這種影響重大的決定必須建立在什麼基礎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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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民法中關於「社團自治」與「成員權益保障」的平衡點,顯示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對法條細節的掌握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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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社員退社與開除
💡 社員享有退社自由,但開除社員須具正當理由並經程序決議。
| 比較維度 | 退社 (Withdrawal) | VS | 開除 (Expulsion) |
|---|---|---|---|
| 發動者 | 社員本人(主動) | — | 社團法人(被動) |
| 理由需求 | 原則上不具理由 | — | 須具備正當理由 |
| 程序要求 | 意思表示即可,不須決議 | — | 原則上須經總會決議 |
| 禁止條款 | 章程不得規定禁止退社 | — | 依章程或正當事由 |
💬退社體現自主權受法律保障;開除涉及懲戒權,須受正當程序與理由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