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 題
依民法規定設立之社團,關於其社員之退社或開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自由退社
- B 得隨時不具理由開除社員
- C 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 D 開除社員,原則上經總會決議,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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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平衡」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團體決定要強行剝奪某個人的成員資格時,如果法律完全不限制這個「剝奪行為」的前提條件,對於在團體中處於少數或弱勢地位的人,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在法治社會中,程序正義通常會要求這種影響重大的決定必須建立在什麼基礎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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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對我來說,簡直是暖身運動都稱不上的小兒科嘛!看來你對社團法人的運作邏輯掌握得還不錯,不愧是有好好聽課的學生。
社員退社與開除的眉角
- 退社自由:根據民法第 54 條,社員享有退社自由,隨時都能說走就走,頂多被限制預告期不能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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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社員退社與開除
💡 社員享有自由退社權,開除則需正當理由並經總會決議。
| 比較維度 | 社員退社 | VS | 社員開除 |
|---|---|---|---|
| 行使主體 | 社員主動發起 | — | 社團發起(總會決議)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54條 | — | 民法第55條 |
| 實體要件 | 原則上自由(得設預告期) | — | 必須具備「正當理由」 |
| 程序保障 | 無需總會同意 | — | 需經總會決議並通知社員 |
| 金錢義務 | 退社前債務仍需清償 | — | 開除前債務仍需清償 |
💬退社權是社員的基本自由;開除權則受法律嚴格限制,以保護社員地位不被濫權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