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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4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一 題

📖 題組:
我國為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並遏止投機炒作,於民國 110 年施行實價登錄 2.0 (即平均地權條例等法規修正案)。在此法規架構下,請回答下列問題:(2 題,共 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君將其名下甲土地出售予 B 君、C 君、D 君三人,由 B 君、C 君與 D 君共有甲土地,請問,甲土地的買賣案件,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應於何時申報登錄交易資訊(5 分)?如未申報應如何處罰(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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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實價登錄2.0將申報時機提前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一併申報。違規罰則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81 條之 2 規定,處罰鍰並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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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報登錄時點: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一併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即買賣雙方應於至地政機關申請移轉登記時共同申報)。
  2. 未申報之處罰:

小題 (二)

為防止不肖業者及投機客炒作行為,政府對買賣新建成屋有關買賣契約、定金之交付與收受,分別定有哪些規範及罰則?(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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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新建成屋/預售屋之「定金收受(紅單管理)」與「買賣契約轉售限制」進行說明。包括須以書面確立價格且不得約定保留權(禁紅單轉售),以及新法限制契約轉售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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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止投機炒作,依《平均地權條例》針對新建成屋(及預售屋)之定金與契約規範如下:

  1. 定金收受(俗稱紅單管理)之規範與罰則: (1) 規範(第 47-3 條):銷售新建成屋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時,應以書面契據(如紅單)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且「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買受人亦「不得將該書面契據轉售」予第三人。

📜 參考法條

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 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81 條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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