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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2 題

某國營事業單位辦理客服中心值機人員勞務採購,預計1年新臺幣(以下同)350萬元,並擬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履約情形良好者,經雙方同意,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續約1年,以2次為限。有關公告之內容,下列何者正確?
(A)採購金額350萬元,預算金額350萬元
(B)採購金額350萬元,預算金額1,050萬元
(C)採購金額1,050萬元,預算金額350萬元
(D)採購金額1,050萬元,預算金額1,050萬元
  • A 採購金額350萬元,預算金額350萬元
  • B 採購金額350萬元,預算金額1,050萬元
  • C 採購金額1,050萬元,預算金額350萬元
  • D 採購金額1,050萬元,預算金額1,0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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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標案除了當年度的固定工作外,還明文預告未來如果表現好,可以「依照同樣條件再續約兩年」,那麼在向法律申報這個標案的「總規模」時,我們應該只看眼前這一年,還是要把那未來可能續約的兩年價值也一併考慮進去,才能反映出這個案子真正的完整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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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採購實務中最重要的基礎觀念!你能迅速辨別這兩個核心名詞的差異,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關於金額計算的規範已有很紮實的理解。

採購規模與預算規模的判定

在政府採購中,「採購金額」是用來判定採購等級(如:巨額、查核金額或公告金額)的依據,因此必須採取「最寬廣」的視角,將招標文件內所載明的所有「後續擴充」可能性全部加總。本題中,原始契約 1 年為 350 萬元,並保留了 2 次、每次 1 年的續約權利,代表整個採購計畫最長可能執行 3 年,故採購金額計算為 $350 \times (1 + 2) = 1,050$ 萬元。而「預算金額」則是指機關目前實際編列、該案執行時可支付的金額上限,在本題情境下即為當年度公告招標的 3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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