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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有關刑法第 22 章殺人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通緝犯甲持水果刀欲殺乙,在尚未抵達乙家即為警逮捕,因殺人不處罰預備犯,故無罪
  • B 甲殺死祖父乙,依法應就殺人罪有期徒刑部分加重至二分之一
  • C 甲聽聞乙轉述:「丙經常虐打其子丁」,甲遂憤而殺丙,非屬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
  • D 乙因久病厭世囑託其夫甲而殺之,甲成立刑法第275 條第1項受囑託而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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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法律中,一個犯罪行為通常會經過「陰謀、預備、著手(未遂)、完成(既遂)」等階段。對於像『殺人』這樣嚴重侵害生命權的犯罪,你認為法律為了保護生命,會等到行為人真正『揮刀著手』那一刻才介入,還是會提早到『準備階段』就課予刑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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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殺人罪的處罰範疇!這題你選得非常果斷。在刑法中,並非所有罪名都會處罰「預備階段」,但殺人罪基於對生命權的高度重視,於《刑法》第 271 條第 4 項明確規定了「預備犯」的處罰,因此選項 (A) 提到預備殺人不處罰而無罪,顯然是法律觀念上的誤植。

殺人罪的階段與加重減輕觀念

本題的其他選項則涵蓋了實務上常見的考點。例如選項 (B) 涉及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依第 272 條規定確實需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選項 (C) 則測驗了「義憤」的定義,強調必須是「當場」且客觀上足以激起一般人無可容忍的憤怒,僅憑「聽聞」並不符合法規要件。你能精確辨識出這些細節,代表你對殺人罪章的整體架構非常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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