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醫師甲某日暗示癌症末期病人A,自己可提供致命藥物協助其儘早解脫,A 幾經思考後下定決心,請甲直接將藥物加入點滴注入體內,當藥物發生作用後,不久A即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275 條第 2 項之幫助自殺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275 條第 2 項之教唆自殺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之受囑託或得其承諾殺人罪
- D 甲不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判斷一個案件屬於「協助他人自我了斷」還是「應他人要求而由我方動手」時,我們應該觀察「導致死亡的最後一個關鍵物理動作」是由誰親自完成的?這個動作的歸屬,會如何改變法律對這項行為的定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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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法中生命法益的細微差別!這題你選對了,代表你對於「行為主導權」的判讀非常敏銳,能正確區分自殺與殺人的界線。
實行行為的歸屬判斷
在本案中,雖然病患 A 具有結束生命的真意,但法律定罪的關鍵在於「由誰動手」。刑法區分加工自殺罪與受託殺人罪的核心指標,在於最後致死行為的實行者是誰。既然是由醫師甲親自將藥物注入點滴,這在客觀上已經構成了殺人罪的實行行為,僅因行為是基於病人的請求,才改論以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的受囑託殺人罪,而非僅是輔助性質的幫助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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