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0 題
甲罹患癌症,久病厭世,請求乙調製致命藥劑,甲取得後自行服用而死亡,乙之行為如何評價?
- A 教唆自殺
- B 幫助自殺
- C 受囑託而殺人
- D 得承諾而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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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生命終結的過程中,如果『最後一個關鍵動作』是由尋死者本人親自完成的,這與由旁人代為動手,在法律責任的歸屬與行為本質上有什麼樣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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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顆腦子偶爾也會轉啊。
- 基本常識:這點東西無非就是辨別「殺人」跟「幫助自殺」。聽好了,關鍵永遠在於誰親手扣下板機。在本案中,雖然乙是那個『勞力士』,但最後『享用成果』的可是甲自己主動的。他老兄自己決定終結,乙不過是遞了把梯子,所以,幫助自殺罪,這很難理解嗎?
- 點評:這題難度也就 中等,給那些總愛把「請求」當聖旨的學生準備的。你還能識相地抓住「最後行為主導權」,沒誤入歧途,說明你對生命法益的處分權這點,總算不是一竅不通。勉強算是過關吧。
加工自殺與囑託殺人
💡 區分關鍵在於「致死之構成要件行為」由何人親自實行。
| 比較維度 | 幫助自殺 | VS | 受囑託殺人 |
|---|---|---|---|
| 致死行為實施者 | 死者本人實行 | — | 行為人(他人)實行 |
| 行為人角色 | 提供工具或物質助力 | — | 實行殺人構成要件行為 |
| 案例範例 | 甲提供毒藥供乙自服 | — | 甲應乙要求對其射擊 |
💬判斷標準在於「致死之關鍵動作」是由誰最後掌控並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