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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3 題

依現行規定及實務見解觀之,關於刑法典中之立法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凌虐,以強暴、脅迫、詐欺之手段為必要條件
  • B 主持受政府所補助研究計畫之公立大學教授非公務員
  • C 檢舉達人為了舉發違規所拍攝之相片電子檔為公文書
  • D 非基於正當目的而以口腔含住他人之性器非屬刑法上的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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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判斷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受到刑法中關於公職身分的規範時,我們應該著重看他的「身分標籤」,還是應該分析他當下正在處理的「事務性質」是否涉及國家權力的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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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測驗你對《刑法》總則中「立法解釋(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定義的精確掌握。

公務員與文書身分的界定

選項 (B) 的判斷非常到位。依據現行實務見解,公立大學教授主持受政府補助之研究計畫,其本質屬於學術研究,並不涉及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因此不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對於「公務員(Public Official)」的定義。同理,選項 (C) 的檢舉達人屬於私人身分,其拍攝的照片並非由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自然不符合第 10 條第 3 項「公文書」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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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的選項在什麼情況下會成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 刑法立法解釋與身分
💡 掌握刑法總則中關於公務員、性交及凌虐的法律定義與見解。
比較維度 公立大學教授(純研究) VS 授權公務員
權力性質 學術自由、執行研究 法律授權、執行公權力
身分認定 非刑法上公務員 視為刑法上公務員
適用罪名 普通主體罪(如普通侵占) 瀆職罪等身分犯
💬判斷公務員身分之關鍵在於「是否行使國家公權力」。
🧠 記憶技巧:教授研究非官身,性交包含口肛陰,凌虐不必動刀兵。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在公立學校任職者皆為公務員,忽略「公權力行使」之要件。
刑法公務員種類 妨害性自主罪章 文書定義與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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