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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3 題

依現行規定及實務見解觀之,關於刑法典中之立法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凌虐,以強暴、脅迫、詐欺之手段為必要條件
  • B 主持受政府所補助研究計畫之公立大學教授非公務員
  • C 檢舉達人為了舉發違規所拍攝之相片電子檔為公文書
  • D 非基於正當目的而以口腔含住他人之性器非屬刑法上的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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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判斷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受到刑法中關於公職身分的規範時,我們應該著重看他的「身分標籤」,還是應該分析他當下正在處理的「事務性質」是否涉及國家權力的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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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法中關於「公務員」定義的實務見解!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刑法第 10 條的立法解釋以及實務上的認定標準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授權公務員與公共事務的認定

在刑法體系中,並非所有在公家機關服務的人員都是公務員。正確選項所涉及的是授權公務員的概念,根據實務見解(如釋字第 724 號意旨),公立大學教授主持研究計畫,其本質屬於「學術研究」,並非行使國家公權力的「公共事務」,因此不符合刑法上的公務員定義。至於其他干擾選項,例如「凌虐」不以強暴脅迫為限,而是側重於長期的非人道待遇;而「性交」在法律定義上已明確包含口腔與性器的結合,這些細節你都能一一排除,表現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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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立法解釋與身分
💡 掌握刑法總則中關於公務員、性交及凌虐的法律定義與見解。
比較維度 公立大學教授(純研究) VS 授權公務員
權力性質 學術自由、執行研究 法律授權、執行公權力
身分認定 非刑法上公務員 視為刑法上公務員
適用罪名 普通主體罪(如普通侵占) 瀆職罪等身分犯
💬判斷公務員身分之關鍵在於「是否行使國家公權力」。
🧠 記憶技巧:教授研究非官身,性交包含口肛陰,凌虐不必動刀兵。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在公立學校任職者皆為公務員,忽略「公權力行使」之要件。
刑法公務員種類 妨害性自主罪章 文書定義與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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