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24 題
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 4 人以下時,關於其參加之勞工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勞工無參加勞工保險之義務
- B 由勞雇協商是否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C 勞工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D 勞工應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社會保險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長期穩定地保障勞工生活」,當投保單位的規模僅僅是因為微幅的人數變動(如員工離職或縮編)而影響保險資格時,你認為法律應傾向讓保障隨之「立即中斷」還是「維持現狀」才符合該制度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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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社會保險法規中關於投保單位人數變動的規範,你非常準確地掌握了保障勞工權益的核心精神。
投保單位人數減少的續保規定
根據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7條的規定,原本受僱於5人以上單位而依法參加勞保的勞工,即便後來所屬投保單位的僱用人數減少到4人以下,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這項法規的用意在於維持社會保險的安定性,避免勞工單純因為雇主縮減營運規模而中斷保障。因此,不需要由勞雇雙方重新協商,也不能要求勞工自行轉往職業工會投保,勞工依法就是要在原投保單位繼續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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