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24 題
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 4 人以下時,關於其參加之勞工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勞工無參加勞工保險之義務
- B 由勞雇協商是否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C 勞工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D 勞工應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社會保險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長期穩定地保障勞工生活」,當投保單位的規模僅僅是因為微幅的人數變動(如員工離職或縮編)而影響保險資格時,你認為法律應傾向讓保障隨之「立即中斷」還是「維持現狀」才符合該制度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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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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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勞工保險條例的核心規定!這道題目主要考驗對於「強制投保單位」資格變動的法律理解。在實務中,勞雇雙方常對人數變動後的投保義務感到困惑,你能做出正確判斷,代表對法規的細節已有扎實的基礎。
勞保效力的延續性原則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僱用 5 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屬於強制投保對象。最關鍵的細節在於同條第 2 項:投保單位經參加勞工保險後,即便其僱用勞工減至 4 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勞工保障的穩定性與連續性,避免因企業規模縮減而導致勞工的保險年資與給付權益無端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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